【答案公布】—认真核对并总结
每日一题答案如下
答案:C
解析:A 项:A选项涉及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。《刑事诉讼法》第74条第1款规定:“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,可以监视居住:(一)患有严重疾病、生活不能自理的;(二)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;(三)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;(四)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,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;(五)羁押期限届满,案件尚未办结,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。”所以本选项的表述符合该款规定。但是,该条第2款还规定:“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,但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,也不交纳保证金的,可以监视居住。”因此,A选项说法过于绝对,错误。
B项:B选项涉及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。《刑事诉讼法》第75条第1款规定:“……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、恐怖活动犯罪,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,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,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…… ”可见,本选项忽略了“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”这一关键条件。因此,B选项也错误。
C 项:C选项涉及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和辩护律师的权利。《刑事诉讼法》第39条第3款规定:“危害国家安全犯罪、恐怖活动犯罪,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,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……”第5款规定:“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会见、通信,适用第一款、第三款、第四款的规定。”可见,C选项正确。
D 项:D选项涉及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特殊规定。《刑事诉讼法》第76条规定:“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。被判处管制的,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;被判处拘役、有期徒刑的,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。”可见,D选项没有区分具体情况,所以D选项错误。